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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有持证无人机操控员超19.4万人 无人机超126万架 将发布中型无人机适航标准
新闻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日期: 2024-04-09 访问次数:
 

  2024年3月29日15时在民航局机关二楼多功能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民航局综合司副司长孙文生介绍民航局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推进低空经济发展所做工作及下一步考虑,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商可佳介绍近年来通用航空改革发展情况,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骆洪江介绍近年来无人机发展情况及民航局开展的相关工作,民航局综合司副司长孙文生主持会议。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今天我们召开民航局推动低空经济发展专题新闻发布会。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是: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商可佳、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骆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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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专题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是: 一是介绍民航局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推进低空经济发展所做工作及下一步考虑;二是介绍近年来通用航空改革发展情况;三是介绍近年来无人机发展情况及民航局开展的相关工作。

  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创新要素集中,具有产业链条长、应用场景复杂、使用主体多元、涉及部门和领域多等特点,既包括传统通用航空业态,又融合了以无人机为支撑的低空生产服务方式,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技术赋能,与更多经济社会活动相融合,形成了一种容纳并推动多领域协调发展的极具活力和创造力的综合经济形态,具有明显的新质生产力特征,发展空间极为广阔。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低空经济发展,在宏观层面和顶层设计上不断作出战略部署。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首次将低空经济纳入了发展规划。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打造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2024年1月1日,国务院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低空经济无人机产业发展。今年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围绕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强调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结合的物流新模式。今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积极打造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这是低空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民航局作为国家民用航空事务主管部门,在推动低空经济发展中主要承担着行业管理职责。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航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围绕推动通用航空、无人机等低空经济相关业态发展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一会儿,商可佳副司长、骆洪江副主任会给大家作详细介绍。

  下一步,民航局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和低空经济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财经委第四次会议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发展低空经济的重大意义,立足自身职责,在航空器适航审定、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市场准入、安全监管等方面加强研究和谋划。继续配合做好国家低空改革相关工作,加快推进空域分类管理落地实施,落实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健全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功能,协调相关方面共同加强低空飞行活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持续改善低空飞行活动的计划审批、空管、气象、通信、监视等服务保障;针对低空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的新需求,进一步完善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行标准,推动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建设;进一步提升适航审定能力,优化航空器适航标准、审定模式与技术,加强无人机适航审定体系和能力的建设,探索创新无人机适航审定模式,更好地适应低空经济发展所需的适航审查需求;总结通用航空管理改革相关经验,组织协调好传统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等低空经济各业态的市场发展政策;迭代升级低空飞行的安全监管体系,针对未来低空运行态势,健全完善运输航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等融合运行场景下各类飞行活动的安全运行规则、标准以及相关监管政策,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在奋力开辟低空经济新赛道中贡献民航力量。

  去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打造低空经济战略新兴产业作出重大部署,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作出工作安排。通用航空(含无人机)产业是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近年来,民航局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新时代通用航空高质量发展,锚定目标、多措并举,开创了通用航空工作崭新局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2016年国办印发《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民航局将“两翼齐飞”纳入总体工作思路,成立通航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每年召开会议专门部署工作。编制十三五、十四五通航发展专项规划,分解任务,压茬推进。二是树立分类管理理念。出台《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运输与通航、经营与自用、载客与非载客飞行活动实施分类管理。重点监管载客载人通航运行,持续排查治理风险隐患,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重构中国特色的通航法规体系。三是刀刃向内深化改革。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引入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立诚信体系,倡导行业自律。试点推广经营许可和运行许可双证联合审定,降低制度成本。开展行业督查,聚焦督查发现的问题一揽子制修订30余部民航规章,改变了套用运输航空标准监管通航的制度环境。取消通航企业赴境外作业审批、非经营性通航活动登记、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等许可事项,为企业减负,释放市场活力。四是试点创新注入动能。先后批复涉及许可审批优化、监管模式调整、机场建设分类、跨业态融合、应急救护救援、信息平台建设、无人机物流配送等多个领域通航改革试点,覆盖80%以上省份。支持地方政府设立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五是建设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国家信息系统、区域信息系统、飞行服务站三级保障体系基本建成,通航低空飞行初步实现“一站式”审批。开辟应急救援飞行计划审批“绿色通道”,努力改善通航运行环境。六是协同联动汇聚合力。积极参与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探索军地共建共治模式。会同发改、工信、文旅、卫健、体育等部门出台多项政策措施。推动通航列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机制,对长沙、合肥、武汉,杭州、赣州、深圳等6个地市给予相关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央地两个积极性。

  经多方合力共促,通航近年来实现较快发展。一是传统通航稳中有进。截至2023年末,全国注册通航企业690家,运营航空器2900架,月均飞行11.4万小时,分别是2015年的2.5倍、1.5倍和1.8倍。二是无人机新业态蓬勃发展。截至2023年底,国内注册无人机126.7万架,同比增长32.2%;运营无人机的企业1.9万家;有统计的民用无人机全年飞行2311万小时,同比增长11.8%。三是保障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23年底,全国通用机场449个,是2015年的7.4倍。地方政府与民航空管单位共建成28个飞行服务站,联网服务26个省份。航油服务基本实现通用机场全覆盖。2128架传统通航航空器搭载北斗终端,机队占比超过七成。四是安全水平稳定可控。2016-2022年,传统通航飞行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1%,同期亡人事故万时率低于0.06(美国同期为0.1),百万小时事故数量为13起、亡人数量11人。2023年,通航飞行量较2019年增长27.5%,事故万架次率较2019年下降42.1%。

  无人驾驶航空飞行活动作为低空经济未来发展的主要牵引,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呈现良好态势。截至2023年底,国内现有实名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126.7万架,同比2022年增加32.2%,持无人机操控员执照19.4万人。2023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累计飞行2311万小时,同比增幅11.8%。

  我国民用无人机已在农林牧渔和娱乐航拍领域率先实现行业普及。城市场景和物流应用的管理模式与技术标准已初步具备广泛推广的基础,海岛、山区、沙漠等运行实践持续开展,有人/无人协同运行、载人飞行等已进入试验验证阶段。当前,无人机物流配送业务已延伸到城市商圈与社区,电动垂直起降(eVTOL)机型的适航审定工作也正在稳步推进,无人机应用的前景被社会普遍看好。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迅速,其服务范围已经涵盖农业、工业、服务业,可以把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等联系在一起。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技术赋能,将实现以智慧空中出行为代表的综合立体交通和低空融合飞行,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引擎。

  近年来,民航局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实施分级管理”的思路,在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多项无人机试运行,从实际需求出发,逐步规范安全风险较高的无人机运行。同时,民航局相继在深圳和海南地区启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试点工作,为积极探索低空航行服务积累了宝贵经验。现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也已上线运行,实现了空域划设,适飞空域信息查询、飞行活动申请等服务,基本形成了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能力。民航局推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政策文件,截至目前,累计批准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17个试验区和3个试验基地,实现了城市场景、海岛场景、支线物流和综合应用拓展等典型运行场景和应用的覆盖,通过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序引导、指导试验区开展各类场景的运行和试验验证。

  下一步,民航局将加强规划、资源和业务统筹。一是以城市场景为重点开展城市空中交通试点示范。二是结合传统空管保障体系和通航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航行服务体系构建,不断提升我国低空航行服务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优先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和亚太地区的技术合作,力争形成区域性的技术同盟,扩大“朋友圈”;多层次参与国际组织工作和国际合作,逐步实现“技术、产品、标准、国际化”四位一体系统推进。

  人民日报记者:民航局在加强通航机场建设方面将有哪些安排?

  商可佳:近年来,民航局坚持“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办《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文件精神,扎实推进通用机场管理改革。

  一是明确机场分类分级管理框架,按照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划分为A、B类机场,分别实施许可、备案管理。先后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A类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二是理顺场址征求行业意见程序,出台《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征求场址行业意见的程序、范围和内容要求。三是完善机场建设行业标准体系,修订发布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2023年又发布了《通用机场选址技术指南》,明确机场建设关键技术指标,并鼓励各方因地制宜,建设简易型通用机场,降低建设成本。四是上线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开发上线全国通用机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机场备案全流程线上办理,并为社会提供全国机场信息与管理政策公开查询平台。

  自推进通用机场行业管理改革以来,管理机制不断明晰,机场许可、备案流程更加便捷,机场数量得到快速增长,由国办《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前的61个,发展到目前的453个,改革成效明显。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我国通用机场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机场总体数量不足,布局规划还不够合理,建设程序仍然复杂,机场发展定位不清晰、机场建设规模偏大、场址和净空保护不足等。

  下阶段,我们一方面立足职责,着重从三方面推进工作。一是加快推动出台行业管理规章,推进《通用机场管理规定》(CCAR-138)发布实施并做好宣贯解读工作,进一步优化通用机场分类分级管理框架,明确机场建设、许可、备案、运行和监管要求。二是研究出台通用机场样板间建设指南,针对通用机场不同功能定位,研究提出各类机场的建设样板,有序引导地方政府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简易型通用机场,避免简单比照运输机场进行建设。三是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建设,抓紧推进《民用水上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通用机场建设指南》等标准制修订;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启动关于航空障碍物和障碍灯标识等国家标准的立项与研究,对规范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建筑物、高压输电线、通信杆塔、桥梁等建构筑物进行有效标识。

  另一方面,我们还将协助各地方政府,一是进一步明确通用机场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加大通用机场规划布局数量;二是充分论证,提高机场选址的科学性;三是因地制宜建设简易型通用机场,降低机场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四是加快明确机场建设审批程序。同时,更加重视对机场飞行场地的保护,避免运行环境破坏。希望各方共同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为打造低空经济打好坚实基础。

  新华社记者:在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民航局目前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重点在哪里?

  骆洪江:无论有人机还是无人机,要融入到国家空域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必须不断完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提升低空航行服务保障能力。按照有关任务分工,民航承担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按照2018年下发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民航各单位积极组织、稳步推进,全面开展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三级体系建设和保障能力提升等各项工作。经过共同努力,近年来,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低空飞行服务法规标准体系。为规范低空飞行服务站的建设管理工作,民航局制定下发了《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系统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明确了飞行服务站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系统配置要求。为加速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民航局制定下发了《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大纲》,健全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人员的培训体系。为推动低空飞行服务数据共享和系统互联,民航局制定下发了《低空飞行服务体系飞行动态数据传输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明确了通用航空飞行计划、飞行动态数据的传输内容及数据格式。

  二是三级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初见成效。按照《总体方案》低空飞行服务包括国家信息系统、区域信息系统和飞行服务站三级,一二级的建设工作主要由民航空管系统承担,第三级服务站的建设主要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承担。经过6年多的建设,三级飞行服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体系化作用逐步显现。首先,国家信息系统和区域信息系统完成建设并实现互联,实现了通航飞行计划信息的共享,并融合空管系统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数据实现对通用航空飞行态势的监控。第二,服务站建设初具规模,民航积极协调地方开展各省飞行服务体系规划和服务站建设,大多数省市先后研究制定了本省飞行服务站建设规划,并开展建设。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建成飞行服务站32个,已有28个已经通过地区管理局的符合性检查,已有27个实现了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正式纳入民航空管运行体系和行业管理体系。低空飞行服务体系便利飞行、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三是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低空经济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需求,对低空保障能力提出了较大的挑战。民航空管部门发挥技术特长,持续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提升低空保障能力。第一,持续提升通航情报服务能力。全面组织开展了通用航空情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提升了通航情报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截至2023年底,已经公布了432个通用机场的情报资料(其中225个公布了机场细则)。制定了目视航图编绘规范,目前全国范围的目视航图已经公布,航图内容要素正在持续丰富完善。第二,不断提升低空监视能力。下发了《全面推进实施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空管运行工作总体方案》,加快推动ADS-B空管运行,提升空管服务保障能力。印发了《民用航空低空空域监视技术应用指导意见》,组织构建以北斗定位信息为核心,兼容各种监视技术的低空空域监视技术服务保障体系。建成了以北斗定位为基础,融合北斗短报文(RDSS)、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数据的通用航空北斗飞行动态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低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通用航空北斗飞行动态服务。实现通用航空器与北斗机载终端、北斗终端卡绑定信息登记管理,截至2023年底,已有2128架通用航空器完成北斗终端安装绑定。第三,加强低空气象服务能力建设。推动气象观测信息的共享与服务,加强通用机场气象信息的收集和交换。逐步建立与地方气象资源的共享交换机制,不断丰富完善低空气象信息获取渠道;积极推动基于互联网的气象服务,丰富气象信息共享与服务大数据平台,强化产品供应和服务能力,提高气象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及时性,提高低空天气预报预警的水平;不断改进和优化现有气象情报产品和服务流程,提升低空气象情报发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年的体系建设,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三级体系基本建成,低空情报气象监视服务能力不断提高,飞行计划管理逐步简化,为低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就加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方面,民航局将重点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空域分类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推动实现由现行在原有空域结构中协调划设报告空域、监视空域和目视航线的做法,变为以空域分类为基础全面优化低空资源使用效能,增加低空可飞空域。发挥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在低空经济发展中的安全保障作用。

  二是会同地方政府加快服务站建设,推行“一站式服务”。目前,虽然全国已建设了32个飞行服务站,但部分省市仍未规划和建设飞行服务站。下一步,民航将继续配合地方政府加快推进服务站建设,组织各地区管理局开展服务站符合性检查和互联互通工作,纳入民航空管运行体系。充分发挥服务站窗口作用,通过飞行服务体系理顺各类低空用户间的沟通渠道,低空用户只需通过“一个网络”实现计划提交、受理、审批、服务、保障、运行。持续提升低空航空情报、气象服务能力,增加低空情报、气象等产品的供给。

  三是不断优化完善低空航行服务体系和能力,加强有人机与无人机的运行协同。根据通用航空和无人机发展现状,结合低空经济发展要求,以需求为牵引,以保证低空飞行活动安全高效为目标,优化完善低空航行服务体系和能力。研究建立低空三维数字化空域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进北斗导航、卫星通信、自主飞行等技术应用,构建天地一体的低空通信导航监视网络,全面提升低空航行服务能力。实现现行低空飞行服务系统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体系的先“通”后“融”,通过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有人机与无人机的协调运行管理,确保低空航行安全和社会公众安全。

  新京报记者:随着无人机广泛应用,无人机研发设计制造适航审定需求越来越多,对此,民航部门有哪些考虑?

  商可佳:近年来,民航局在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俗称“无人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创新发展,产业规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突显,成为引领我国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2023年5月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将最大起飞重量25kg以上的中大型无人机纳入适航管理的制度安排;最大起飞重量25kg以下微轻小型无人机不作适航管理要求。

  2024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规章)已正式施行。其中第四章为适航管理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规定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的适航管理方式,包括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二是根据运行场景及对应的运行风险,明确了无人机适航管理原则、分类和适用的证件类别;三是强化了无人机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证人适航主体责任;四是提出条例实施前已经设计定型的存量中、大型无人机适航管理平稳过渡的政策安排。

  为落实《条例》和CCAR-92部规章的相关要求,民航局充分考虑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的差异特点,提出了分级分类管理方法与审查方式,发布无人机适航管理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细化法律法规具体实施方面的规范要求。一是针对《条例》施行前已经设计定型的存量中、大型无人机系统适航管理平稳过渡问题,组织编制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安全评定指南》,多次组织行业专家讨论完善,已于2024年2月正式发布;二是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针对型号数量较多的中型无人机,编制了《限用类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审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目前正在抓紧修改完善,将于近期正式发布。

  后续,结合当前无人机适航审定需求,民航局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深入研究适航审定体系和能力建设,在审定技术研究、资源统筹整合、优化审定模式、强化标准建设四个方面持续发力,更好地服务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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