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 B14款至 G 款的相应条件。 B.
超视距等级可以行使相同类别及分类等级的视距内等级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超视距等级,而类别和分类等级不变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了相应执照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超视距等级训练,符合本规定附件 1 关于超视距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的超视距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的超视距等级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通过了相应的超视距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 5)通过了相应的超视距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C. 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超视距等级的同时增加类别或分类等级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本条 B 款的相关飞行经历和训练要求。 2)满足本条 E 款或 F 款相应类别或分类等级的飞行经历和训练要求。 3)通过了相应的超视距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 4)通过了相应的超视距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D.
教员等级可以行使相同类别及分类等级的超视距等15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教员等级,或在增加教员等级的同时增加类别或分类等级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了相应执照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教员等级训练,符合本规定附件 1 关于教员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的教员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的教员等级的飞行技能和教学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通过了相应的教员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 5)通过了相应的教员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E. 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或在增加类别等级同时增加分类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训练,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16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 5)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F. 分类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Ⅲ、Ⅳ、Ⅺ、Ⅻ,高分类等级执照可行使低分类等级执照权利(不适用于V
分类等级)。在具备低分类等级的执照上增加高分类等级(不适用于 V 分类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训练,符合本规定关于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相同类别低分类等级无人机驾驶员增加分类等级须具有操纵所申请分类等级无人机的飞行训练时间至少
10 小时,其中包含不少于 5 小时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G. 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Ⅴ分类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完成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驾驶员满足植保无人机要求的训练。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已取得操纵相应类别Ⅴ分类等级无人机至少10 小时的实践飞行训练时间。 5)通过了相应类别等级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的理论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