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试点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模式改革,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相关要求,增加考试资源供给,优化考试服务质量,充分调动社会化管理资源,探索建立并持续优化考试管理服务提供方机制,构建自我良性循环的训考生态体系,根据民航局领导批示精神和
CCAR-61.29 条,结合执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基本原则 试点遵循利企便民、目标导向、局方督导、各方自律、协商联动、分段推进的原则。 1.3 试点时间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1.4 试点具体目标 (1)提升行政相对人对考试服务的满意度; (2)建立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考试管理服务提供方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管理制度; (3)新设和改造依托考试管理服务提供方( 以下简称服务方) — 1 — 管理制度的考点; (4)完成考试员资源保障机制转换; (5)形成服务方管理制度的基本规范性文件支撑体系; (6)提供民航局无人机运行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 UOM) 考试子系统建设方案并完成基础功能建设; (7)创造全面开放新增服务方申请的基本条件。 2 基本管理制度 2.1 试点阶段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以下简称飞标司) 确定服务方(试点名单见附件
1),并督导建立委员会,飞标司通过委员会管理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2 委员会为飞标司内设的非实体协调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事务。 2.3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开放新增服务方申请,充 分依托委员会持续完善服务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构建自我良性循环的训考生态体系。 2.4 考试管理服务提供方制度框架参考附件。 3 委员会管理制度 3.1 委员会应当制定章程并报飞标司备案,在飞标司指导下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工作机制协助飞标司开展考试管理工作。 3.2 委员会成员由服务方代表和独立的民航局无人机人员资质专家组成员组成。 3.3 委员会负责协助飞标司制修规范性文件,建立服务方退 — 2 — 出机制,实施考点评估和不定期交叉检查,负责委任代表培训、选拔、推荐和日常管理,调查投诉举报和定期向飞标司汇报工作。 4 服务方管理制度 4.1 服务方应当严格按照委员会章程开展考试服务工作。 4.2 服务方加入委员会后以自筹资金的方式提供考试服务。 4.3 服务方负责履行 UOM
考试子系统内服务方角色设置的相关职责,管理考点和组织协调各考点资源,与其他服务方建立必要的考试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参与委员会管理并按飞标司要求实施交叉检查。 4.4
服务方以委员会为平台,以适用自律管理的方式为主,采用各服务方交叉检查和行政相对人终端实时反馈等方法为辅,对各服务方的管理效能进行监控和评估,通过多途径对各服务方进行合规性约束。 4.5 鼓励服务方以委员会为平台,通过制定团体标准规范训练机构管理。 5 考点管理制度 5.1 考点采取清单制向公众公布并由局方管理,考试员由飞标司直接聘任和解聘。 5.2 考点负责处理个人用户报名并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协助协议报名用户对接 UOM
考试系统,在服务方的监督和支持下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包括场地和空域协调、维护考试秩序和协助处理违规情况等。 — 3 — 6 监督管理 6.1 下列情形下,委员会向飞标司提出终止服务方资质的建议: (1)服务方书面要求终止; (2)服务方未能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相关职责; (3)服务方出现违反委员会章程的行为。 6.2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按飞标司授权负责监督检查服务方及下辖考点。 6.3
通过以委员会为管理抓手,飞标司着重在标准制定、关键人员选拔和服务方监督方面配置行政资源,负责组织制定管理类和技术类规范性文件并由委员会严格监督各成员落实,包括委员会管理规则、考点评估标准、委任代表管理程序、理论考试题库、实践考试标准和工作单、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管理办法;组建和监督委员会、评估和监督服务方;管理委任代表,包括聘任和解聘;维护和升级
UOM 考试系统。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飞标司负责解释。 |